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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专家称此法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解除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的后顾之忧。法律在审议通过前做了60多处修改,主要有八处。物权法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此我们推出物权法专题,奉献给关注此法的广大网民。

2007年10月1日起,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物权法》正式实施。法律在审议通过前做了60多处修改,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等多个问题予以明确。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关于房产、物业、纠纷等问题,也都能在这部法律中找到答案。(
全文

无锡明年将据物权法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焦克透露,依据物权法修订无锡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会被列入明年的地方立法计划。针对目前反映强烈的小区车位出售问题,他认为政府在价格上应有指导性意见。亦有与会人士提出,无锡应学习外地经验,积极探索给车库发放权证,引导车位消费,化解停车难问题。

 

 背景介绍
 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在6月26日至7月1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在6月26日至7月1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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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热点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很大程度上是由欠缺物权观念的乱作为造成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执法方式将得到更广泛应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仅要对土地的所有者给予补偿,也要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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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词解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
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
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地役权:
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
质权:
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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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审议历程回顾
●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法律专家评价说,制定物权法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
●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 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 2006年10月,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和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

● 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第7次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突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草案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同时,草案明确保护合法财产,打击非法财产。 

 ● 2007年10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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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权利

用益物权

续期
 

  背景新闻

·10月1日物权法解读

·如何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
·国务院法制办:物权法将对行政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保护农民和居民权益 物权法对征地补偿作出规定
·《物权法》的施行有望迎来“和谐维权”新时代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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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颜艳丽   策划制作:杨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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